黑龙江投标融资担保公司并购的政策
章 经营规则
增资后,融资担保公司注册资本将由原先的4.6亿元人民币增加到10.01亿元人民币,整体实力继续上升。公司的融资担保余额由原来的46亿元人民币增加到100.1亿元人民币,单户担保贷款高额度将由原先的4600万元增加到1.001亿元。大大增强了公司担保业务的资本实力,提升了其扶持中小企业融资“四两拨千斤”的能力,提升了协作银行授信额度,扩大了中小企业融资支持受惠面。
同时,将大幅提升融资担保公司的融资担保服务能力,更好的发挥“金融杠杆”的撬动作用,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也将大幅度提高对拓宽与银行的合作范围、提高担保规模、推进新型政银担担保业务合作、缓解中小企业“担保难、融资难”等问题都具有重大意义。对全力支持经济建设和“一带一路”建设也都具有极其深远的影响。融资担保公司主营贷款担保、票据承兑担保、项目融资担保、贸易融资担保、信用证担保业务及其他法律、法规许可的融资性担保业务。兼营诉讼保全担保、履约担保以及与担保有关的融资咨询、财务顾问业务和自有资金进行的投资。
北京融资担保公司可以增资至10亿,融资担保公司担保余额可达百亿
第十条 融资担保公司跨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,应当具备下列条件,并经拟设分支机构所在地监督管理部门批准:
(一)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;
(二)经营融资担保业务3年以上,且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;
(三)近2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。拟设分支机构所在地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的程序和期限,适用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。
融资担保公司应当自分支机构设立之日起30日内,将有关情况报告公司住所地监督管理部。
融资担保公司跨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设立的分支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,由分支机构所在地监督管理部门负责,融资担保公司住所地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配合。
第十一条 融资担保公司解散的,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,并对未到期融资担保责任的承接作出明确安排。清算过程应当接受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。融资担保公司解散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,应当将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交监督管理部门
当将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交监督管理部门注销,并由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公告。
黑龙江投标融资担保公司并购的政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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